原告陈乾永。
被告高先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祥琴、陈乾永诉被告高先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祥琴、陈乾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杜祥琴、陈乾永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舒晓莉
")原告陈乾永。
被告高先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祥琴、陈乾永诉被告高先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祥琴、陈乾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杜祥琴、陈乾永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舒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