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祥诉被告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祥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兴祥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兴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8.00元,由原告陈兴祥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舒晓莉
")被告刘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祥诉被告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祥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兴祥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兴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8.00元,由原告陈兴祥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舒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