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夏某某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成继
")被告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夏某某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成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