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昌权、兰志容与朱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04
原告易昌权。

原告兰志容。

委托代理人刘云强,湄潭县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朱福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易昌权、兰志容诉朱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易昌权、兰志容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昌权、兰志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易昌权、兰志容负担。

审 判 长  何德云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王政科

二0一五 年 九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聂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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