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志容。
委托代理人刘云强,湄潭县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朱福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易昌权、兰志容诉朱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易昌权、兰志容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昌权、兰志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易昌权、兰志容负担。
审 判 长 何德云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王政科
二0一五 年 九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聂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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