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与杨在冬、天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04
原告田某某。

法定代理人刘斌,,系原告田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在冬。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香港路盛邦帝标A栋18层。

代表人周树华,系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在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原告田某某自愿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依法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江

人民陪审员  杨再华

人民陪审员  彭光品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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