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亚君。
被告贾本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
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中山东路8号。
代表人袁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连龙,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在诉被告刘亚君、贾本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在自愿于2015年6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维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维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维在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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