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03
原告龚某某。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德丰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聂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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