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礼平,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国诉被告王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国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礼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安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安国撤回对被告王礼平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杨安国承担。
审判员 张定权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元霞
")被告王礼平,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国诉被告王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国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礼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安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安国撤回对被告王礼平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杨安国承担。
审判员 张定权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元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