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程洪群,女,汉族,1980年5月24日出生,个体户,住赤水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住所地赤水市红星小区7号门市。
负责人袁世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锦,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号1幢10号、14号。
负责人郭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寿华,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钱永华诉程洪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永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永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永华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钱永华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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