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克秀。
原告敖克先。
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文治,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敖克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克惠、敖克秀、敖克先诉被告敖克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 原告敖克惠、敖克秀、敖克先自愿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敖克惠、敖克秀、敖克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克惠、敖克秀、敖克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敖克惠、敖克秀、敖克先负担。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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