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晓松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