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利。
委托代理人金世国,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易勤昆。
委托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茂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湄潭营业部诉被告易勤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茂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湄潭营业部于2015年10月10日以起诉时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茂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湄潭营业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遵义茂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湄潭营业部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 五 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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