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大才,市中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家全。
委托代理人黄静。
被告熊远德,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诉被告熊远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坤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余家全、黄静,被告熊远德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诉称:因城市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赤水市老城棚户区(东门片区)建设改造工程,并征收赤水市老城棚户区(东门片区)房屋及附属物,被告居住在该区域。2013年11月11日,原告市中办事处和被告认真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一致同意签订了《赤水市老城棚户区(东门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约定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前腾交被征收的房屋。协议签订后,被告在拖延了一段时间后,竟然不顾协议约定和原告人员的多方劝说,拒绝搬离已经被征收且现已属危房的原住房,此举不仅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同时也留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原告认为,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据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快城市发展建设,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依法确认原告市中办事处和被告熊远德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的《赤水市老城棚户区(东门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有效;2、责令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立即搬离被拆迁征收的房屋。
被告熊远德辩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我签的,签合同的目的是想选到更好的电梯楼楼层。但原告对我的自建楼、大门口的院坝和侧面的石梯子未予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1,500.00元/㎡计算不合理,应当按照市价计赔。政府规定一个房产证奖励20㎡,而我有两个房产证也只奖励20㎡。只要把问题给我解决了同意拆迁。
经审理查明:因城市建设需要,赤水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赤水市老城棚户区(东门片区)建设改造工程,并征收赤水市老城棚户区(东门片区)房屋及附属物,被告熊远德居住在该区域内。2013年11月11日,甲方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熊远德(以下简称乙方)签订《赤水市老城棚户区(东门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因城市建设需征收乙方位于赤水市老城东门片区房屋及附属设施等,乙方同意搬迁。依据乙方房屋产权证,并经房屋产权部门确认,甲、乙双方共同核实,被征收的房屋面积80.515㎡,其中:……有产权住宅面积80.515㎡,砖木结构42.20㎡,土木结构38.315㎡。……附属设施经甲、乙双方现场核实(清单)签字认可。(性质分公房、私房、无产权为自建房,结构分为砖混、砖木和土木泥夹壁)。二、乙方上述房屋如有产权、债务、抵押、租赁及其它争议等,由乙方自行处理完毕,甲方概不负责。三、住宅征收补偿安置:……2、乙方私房住宅自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选择在电梯安置小区:第1-1栋4楼1号三室户型(129㎡)。共壹套砖混结构住宅建筑面积129㎡安置。乙方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交房屋的,选择异地指定地点安置的,甲方奖励乙方/㎡。选择就近指定高层安置的在原建筑面积上增加15%的面积12.077㎡奖励乙方。(选择异地安置的奖励20㎡,选择这(就)近安的(置),原房是平房或独立房的增加15%面积作奖励、原房是多层楼房的增加10%面积作奖励)。私房住宅产权调换结算如下:……(2)新选房面积大于原住宅面积加奖励面积之和的,乙方补差交给甲方房款金额:新选房面积129.00㎡-(原住宅面积80.515㎡+奖励面积12.077㎡)=36.408㎡,10㎡〈含10㎡〉以内10㎡×2,000.00元/㎡+10㎡至20㎡10㎡×2,600.00元/㎡+20㎡以上16.408㎡×3,000.00元/㎡+高层加择层数/-10)×10×选房面积 ㎡)=95,224.00元。(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超原面积10㎡按2,000元/㎡购买,10㎡-20㎡内按2,600元/㎡购买,20㎡以上的按3,000元/㎡购买;选择在山水丽城异地安置的,超原面积10㎡以内按1,800元/㎡购买,10㎡以上的按2,200元/㎡购买;选择在锦绣路小区多层异地安置的,超原面积10㎡以内按1,800元/㎡购买,10㎡以上的按2,500元/㎡购买)。(3)交房时以房屋测绘部门实际测绘面积结算。……6、甲方支付乙方临时安置费:7,230.90元。(1)住宅原房屋建筑面积在60㎡下按500元/户.月计发;超过60㎡以上部分按另5元/㎡.月累加计发,按12个月(现房6个月、无房先领12个月份)计算金额为7,230.90元。……7、甲方补助乙方搬迁费:1,000.00元。(1)住宅搬迁费:1,000.00元(按元6元/㎡〈不足500元/户按500元/户计发〉,按二次计发)。……8、甲方补偿乙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等13,662.20元(核实清单和标准附后)。9、乙方在协议签订后,于2013年11月26日前腾交房屋的,甲方奖励乙方10,0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从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点交房屋的,每户奖励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OO元);31-60天内(含60天)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点交房屋的,每户奖励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OO元)。以上1-9项金额合计,乙方补差交给甲方金额:6,330.90元。四、乙方与其他被征收人共同约定每10户为一单位,保证在2013年11月26日前按时完成签订协议并腾交房屋的,并持10份协议,甲方奖励乙方5,000.00元。10户联签牵头人。六、上述第三、四、五、项合并计算,乙方应补甲方房款:大写:伍万捌仟叁佰叁拾元零玖角。小写:58,330.90元。乙方按时完成搬迁并腾交房屋后,凭腾交房屋证明财务室办理结算。……九、其它约定:该户保留户头:电热8502755457,闭路K21300015783,水91001693,电话 2881047。十、以上约定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负违约责任”。甲方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盖章,工作组长罗小松、工作人员向彬、余键、宋柯,乙方熊远德签名确认。协议签订后,被告熊远德认为自建楼、大门口的院坝和侧面的石梯子未予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1500.00元/㎡计算不合理而拒绝搬迁。原告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以诉称理由向本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熊远德履行搬迁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赤府办发【2013】17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水市老城棚户区(东门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赤水市人民政府《公告》、《赤水市老城棚户区(东门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老城棚户区拆迁附属设施清册》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熊远德与原告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赤水市老城棚户区(东门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熊远德未按协议履行自己的搬迁义务,已构成违约行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搬迁义务,将拆迁房屋腾交原告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拆迁。审理中,被告熊远德辩称自建楼、大门口的院坝和侧面的石梯子未予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1,500.00元/㎡计算不合理。因为该辩称理由的内容双方在协议中未作约定,又不属于拆迁补偿的范围之内,况且被告熊远德又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被告熊远德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远德与原告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2013年11月11日签订的《赤水市老城棚户区(东门片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
二、被告熊远德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赤水市半边街2巷118号2单元附2号的房屋腾交给原告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拆迁。
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熊远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袁坤远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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