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祖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龙诉被告陈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龙以要求与被告陈祖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朝龙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朝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元,依法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张朝龙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被告陈祖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龙诉被告陈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龙以要求与被告陈祖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朝龙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朝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元,依法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张朝龙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