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栋9-1-101号。
法定代表人邓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非。
第三人郑德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向明亮诉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德义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本院对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为追偿权纠纷,在管辖上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与第三人郑德义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无关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管辖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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