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02
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成志华,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勇,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开平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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