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仁梅与杨庆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02
原告谢仁梅。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庆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仁梅诉被告杨庆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仁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仁梅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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