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建生,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庆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仁梅诉被告杨庆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仁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仁梅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兴旭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庆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仁梅诉被告杨庆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仁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仁梅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兴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