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浩与王志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01
原告王洪浩。

委托代理人李剑晨,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钢。

被告湄潭县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可桢路建设银行5楼。

法定代表人匡冬初,职务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浩诉被告王志钢、湄潭县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浩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浩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浩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洪浩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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