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政与文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01
原告刘国政。

被告文旭。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遵南大道鑫南丽锦1,2楼二楼。

代表人祝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政诉被告文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遵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政于2015年9月21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元,依法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刘国政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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