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廷华与佘建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01
原告范廷华。

被告佘建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茶乡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申讯,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周明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廷华诉被告佘建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周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廷华于2015年8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廷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依法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范廷华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兴旭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