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佘建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茶乡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申讯,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周明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廷华诉被告佘建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周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廷华于2015年8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廷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依法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范廷华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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