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碧容与湄潭县城镇管理局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01
原告管碧容。

委托代理人代先权,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湄潭县城镇管理局,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中山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游,局长。

被告赵辉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碧容诉被告湄潭县城镇管理局、赵辉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碧容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管碧容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碧容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管碧容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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