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东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E栋E5-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公司经理。
被告李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正昌诉被告遵义东志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正昌于2015年9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东志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何正昌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东志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正昌撤回对被告遵义东志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孙兴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