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安琼诉被告黄绪安、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01
原告洪安琼,女,1945年11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黄绪安,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淦小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安琼诉被告黄绪安、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安琼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安琼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安琼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开平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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