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盛大木艺包装有限公司与贵州湄江印象茶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9:00
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盛大木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庆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文治,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贵州湄江印象茶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中国茶城。

法定代表人赵宏,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盛大木艺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木艺包装公司)诉被告贵州湄江印象茶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湄江印象销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大木艺包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文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湄江印象销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大木艺包装公司诉称,2014年8月30日,被告湄江印象销售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由我公司为被告定作一批价值15750元的手提袋、牛皮卡卡盒。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加工承揽义务并交付被告,但被告湄江印象销售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157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湄江印象销售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盛大木艺包装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礼品包装盒加工、销售等;被告湄江印象销售公司也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零兼营。2014年8月30日,原告盛大木艺包装公司与被告湄江印象销售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被告湄江印象销售公司向原告盛大木艺包装公司定作手提袋5000个、牛皮卡卡盒3000个,合同价款总额为15750元,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提货,同时对交货地点、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盛大木艺包装公司依约向被告湄江印象销售公司交付了上述定作货物,被告湄江印象销售公司对原告盛大木艺包装公司交付的货物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向原告盛大木艺包装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加工承揽合同》、样本设计图等证据佐证,经审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一致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原告盛大木艺包装公司向被告湄江印象销售公司交付了定作物后,被告湄江印象销售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并接受了定作物,应视为原告盛大木艺包装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湄江印象销售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盛大木艺包装公司相应的合同价款15750元,其未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该笔欠款金额不大,被告湄江印象销售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故对原告盛大木艺包装公司要求被告湄江印象销售公司立即支付其加工费157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湄江印象销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贵州湄江印象茶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盛大木艺包装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1575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元,依法减半收取97元,由被告贵州湄江印象茶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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