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家强,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金强诉被告王家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金强于2015年12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金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金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姜金强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俭
")被告王家强,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金强诉被告王家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金强于2015年12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金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金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姜金强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