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游 红
")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游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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