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绪安,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淦小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兴诉被告黄绪安、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家兴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家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家兴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何家兴承担。
审判员 李开平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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