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宗孝与余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00
原告甘宗孝。

被告余代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宗孝诉被告余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宗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元,依法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甘宗孝负担。

审 判 长  丁 波

审 判 员  石声超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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