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明选等与贵州省湄潭县金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00
原告白明选。

原告王文伦。

委托代理人金世国,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原告共同委托)。

被告贵州省湄潭县金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茶海路移民村。

法定代表人范官书,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政府大院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大波,执行董事。

被告罗崇宇。

被告田洪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明选、王文伦诉被告贵州省湄潭县金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崇宇、田洪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明选、王文伦于2015年11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明选、王文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白明选、王文伦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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