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红勇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红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