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韩毅、叶家勇,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晓松
")委托代理人韩毅、叶家勇,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