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梅等与湄潭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8:59
原告杨先梅。

原告刘承乾。

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湄潭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长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梅、刘承乾与被告湄潭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梅、刘承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先梅、刘承乾以双方已私下和解,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先梅、刘承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元,依法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杨先梅、刘承乾负担。

审判员  徐玉华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绍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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