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8:59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申勇,遵义市湄潭县高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晓松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