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贵与金光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8:59
原告李明贵。

委托代理人谢领、伍泽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万祥,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遵义公路管理南段。

被告张钜。

被告彭开均。

被告刘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贵与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省遵义公路管理南段、被告张钜、被告彭开均、被告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贵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遵义公路管理南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贵撤回对被告贵州省遵义公路管理南段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德云

人民陪审员  张恩锡

人民陪审员  李敏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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