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美德,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文。
被告陈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华诉被告陈志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华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明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6元,依法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李明华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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