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文学。
委托代理人陈静。
被告余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余华负担。
审判员 曾 艳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绍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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