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大才,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家全。
委托代理人黄静。
被告温明均,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诉温明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承担。
审判员 袁坤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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