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洪德林,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洪德贵诉洪德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德贵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德贵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德贵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原告洪德贵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谭晓红
")被告洪德林,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洪德贵诉洪德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德贵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德贵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德贵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原告洪德贵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谭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