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茂秋,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建军,男,个体工商户,赤水市***餐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蔡先荣诉董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先荣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先荣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先荣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60.00元,由原告蔡先荣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谭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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