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定权
二○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任小琳
")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定权
二○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任小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