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穆秦,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大伟。
被告熊小强,住赤水市。
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游红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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