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汪久洪,住赤水市。
被告王清华,住合江县。
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王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承担。
代理审判员 游红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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