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余兴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兴华。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
被告向廷辉,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诉被告向廷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泸州市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方平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官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