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余兴国,经理。
被告殷邦强,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诉被告殷邦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泸州市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方平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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