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贤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56
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红军大道金水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穆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大伟(特别授权)。

被告严贤友,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严贤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元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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