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成晓卿,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涛,住合江县。
委托代理人彭斌,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214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李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朝金。
委托代理人彭斌,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毅诉被告刘涛、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毅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毅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由原告刘毅承担;保全费5,000.00元,退还原告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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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游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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