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一丁,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周小勤,住赤水市。
被告付勇,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赤水市佳家乐建材店诉周小勤、付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佳家乐建材店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佳家乐建材店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佳家乐建材店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42.00元,由原告赤水市佳家乐建材店承担。
代理审判员 游 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涛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