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舒宏禄,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
被告赵继东,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文泰与被告赵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蒲文泰自愿撤回对被告赵继东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文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蒲文泰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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