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8:53
原告张某某,住纳雍县。

委托代理人赵伟,纳雍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住纳雍县。

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同年4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伟,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陈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先后生育三个子女,但双方至今仍未补办结婚登记。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抚养两个女孩,被告陈某某抚养男孩,并由其给付抚养费6万元。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张某某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是事实,但我们已生育子女,要求原告回去与我共同生活。若原告不同意,三个孩子不能分开抚养,每人抚养一年,双方互不给付孩子抚养费。

原、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4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先后于2007年5月6日生育长女陈甲乙;2009年8月28日生育次女陈丙;2011年9月20日生育长子陈甲丁。双方至今仍未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无共有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所生子女由谁抚养。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仍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属同居关系,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本院应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关于三个子女的抚养,原告张某某主张抚养长女、次女,而被告陈某某提出三个子女不能分开抚养,只能由双方轮换抚养的意见,不便于义务的履行,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均无固定收入,不管三个子女由何方抚养两个子女,另一方都无力按月或按年支付抚养费,而只能一次性酌情给付。因此,双方所生长女陈甲乙、次女陈丙由原告张某某抚养,长子陈甲丁由被告陈某某抚养较为适宜。被告陈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孩子抚养费1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之规定 ,判决如下:

双方所生长女陈甲乙、次女陈丙由原告张某某抚养,长子陈甲丁由被告陈某某抚养;

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某孩子抚养费1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 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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