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52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莫红梅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人民陪审员  雍 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陶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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